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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議員若澤·費爾南多·阿帕雷西多·德奧利維拉 (PV-MG) 向高級選舉法院提出諮詢,質疑互聯網上選舉宣傳的合法性。報告員是塞薩爾·佩盧索部長。
副手回憶說,各方正在使用 Orkut、Second Life 和 YouTube 等新工具。然而,選舉立 墨西哥 電話號碼 法中並未規定這些資源。簽署該請求的律師安娜·阿米莉亞·門納·巴雷托(Ana Amelia Menna Barreto) 表示,“政治界在灰色地帶徘徊,因為如果宣傳被認為不正常,候選人或政黨將承擔責任” 。
諮詢會詢問電子郵件行銷、在網站上發布橫幅、創建部落格、播放影片、候選人參與聊天和聊天辯論的合法性。關於《第二人生》,他詢問了在 3D 環境中創建名錄、選舉辦公室和分發宣傳品的可能性。
該行動還要求對影片廣告、答辯權、線上財務收集以及電話行銷和簡訊服務的承包進行澄清。
網路被廣泛用作政黨宣傳的工具,並作為與選民溝通和解的工具。
目前的選舉規則讓人對以各種方式使用這種車輛以及透過電話進行選舉宣傳的合法性產生懷疑。
由於存在不確定性,我們要求:
1. 電子郵件行銷
a) 透過電子郵件進行的選舉宣傳是否被視為常規,授權候選人發送電子郵件來宣傳其選舉平台?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詢問:
b) 是否可以使用未經使用者(所有者)授權收集的電子地址清單?
c) 是否只允許基於使用者授權的電子郵件行銷活動?
d) 什麼機制被認為有效提交給使用者明確接受?
e) 候選人傳達的訊息必須包含用於取消使用者資格的有效資源嗎?
f) 候選人能否對第三方進行的電子郵件行銷行為負責?
f) 不遵守字母「d」和「e」是否會受到處罰和/或罰款?
2. 橫幅
a)這個例如。法院重申了 RESPE 18,815/2002 中通過的關於禁止透過使用橫幅進行電子選舉宣傳的廣告形式的理解?
如果沒有,請詢問:
b)橫幅可以發佈在新聞網站、內容提供者、電子討論群組頁面、虛擬社群、MSM、部落格、電子雜誌以及討論群組發送的訊息中嗎?
c) 可以在第 1 條中提到的社交通訊公司的電子頁面上發布。第 9,504/97 號法律第 45 條第 3 款?
d) 將發布橫幅的頁面重新導向到以「.can」網域以及其他結尾註冊的候選人頁面是否有效?
a)候選人競選部落格的創建是否獲得授權?
b) 是否允許在第三方部落格上播放候選人的採訪和廣告素材?
c) 候選人是否對第三方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發布的訊息內容負責?
d) 候選人能否對第三方創建部落格負責?
4.搜尋引擎上的贊助鏈接
a) 是否允許使用電話行銷服務作為透過固定電話或手機聯繫候選人的工具?
b) 候選人是否負責透過第三方發送訊息?
a) 是否允許透過發送到手機的 SMS(簡訊服務,稱為文字訊息)來廣播選舉宣傳?
b) 候選人是否負責透過第三方發送訊息?
基於以上,顧問們正在等待這個eg的定位。根據所提出的問題進行剪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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